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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9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
7月3日收到公文
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一處為限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G0340096&flno=17
以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
回填單子
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442/7229793159276038432?tagCode=
7月10日 申辦完成
公文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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